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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李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321执9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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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321执922号
  • 案件名称

    朱某某、李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平定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朱某某;李某某;张某某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321执922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男,1959年7月10日生,汉族,现住平定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5年3月28日生,汉族,现住平定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64年7月3日生,汉族,现住阳泉市郊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晋0321民初71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680.3元,交纳本案执行费50元,诉讼费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某某、张某某银行存款2755.3元。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某某、张某某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某某、张某某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朝阳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魏思杰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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