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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安县金河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022民初44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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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1022民初4476号
  • 案件名称

    固安县金河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固安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固安县金河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022民初4476号原告:固安县金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安县东湾乡大辛庄西村村西118号。法定代表人:祁京华,该公司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7634025935。委托代理人:李建伟,河北冠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北里56号。法定代表人:柳沁,该公司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389748B。委托代理人:何帅,该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黄韬,该公司法务。原告固安县金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固安县金河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固安县金河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李 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安卫玲书 记 员  李**鹏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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