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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凯强、程传良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203执154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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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203执154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毛凯强、程传良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阜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毛凯强;程传良;程飞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03执15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毛凯强,男,199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程传良,男,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程飞,男,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在执行毛凯强与程传良、程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裁定如下: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21)皖1203民初202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方涛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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