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梦晨与刘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6民初46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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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6民初4616号案件名称
徐梦晨与刘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徐梦晨;刘岚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6民初4616号原告:徐梦晨,女,满族,1981年12月12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刘岚,女,汉族,1967年9月29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 原告徐梦晨与被告刘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郎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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