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丽娟、赵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102执155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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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102执1555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丽娟、赵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刘丽娟;赵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102执15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丽娟,女,汉族,生于1981年7月14日,居民,住定西市安定区。被执行人:赵霞,女,汉族,生于1975年5月18日,居民,住定西市安定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丽娟与被执行人赵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执行标的42000元,案件受理费425元,保全费440元,申请执行费53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霞的工资收入已被本院其他案件保全冻结,申请执行人要求以轮候扣划赵霞工资收入的方式执行本案并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1102执15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利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继锋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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