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陈济强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784民初39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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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784民初3917号案件名称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陈济强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鹤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陈济强;陈丽云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84民初3917号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鹤山大道6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65717353R。负责人:肖智华,该分公司项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韵清,女,该分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美交,女,该分公司员工。被告:陈济强,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告:陈丽云,女,197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与被告陈济强、陈丽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余荣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颖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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