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贵生、陈庆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329民初44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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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329民初4491号案件名称
王贵生、陈庆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沭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王贵生;陈庆果;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沭县营业部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329民初4491号原告:王贵生,男,199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被告:陈庆果,男,197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临沭县。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沭县营业部,住所地临沭县沭河东街史丹利学府名苑8号楼107。法定代表人:刘晓云。原告王贵生与被告陈庆果、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沭县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2021年9月1日2021年9月1日,原告王贵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贵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1元(已减半收取),由王贵生负担。审 判 员 胡松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张馨匀书 记 员 刘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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