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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遥、吴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725民初15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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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5民初1564号
  • 案件名称

    赵遥、吴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勉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赵遥;吴超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725民初1564号 原告:吴超,男,生于1995年11月11日,汉族,农民,住勉县(XX村XX组XX号),公民身份号码:61232XXXX511113112。被告:赵遥,男,生于1996年11月12日,汉族,农民,现住勉县,现住勉县,公民身份号码:61232XXXX611120811。原告吴超与被告赵遥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吴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遥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赵遥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1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1年3月14日,被告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10000元,口头约定七日内归还。原告随即通过手机微信向被告转款10000元。后被告未按期还款,经原告催要被告于同年5月20日向原告补写10000元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无利息、2021年7月31日前归还清。到期后被告仍未按借条履行,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提交了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等证据对其主张予以证明。被告赵遥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也表示因资金周转紧张将在近期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但一直未能还款。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赵遥承认原告吴超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借款事实及全部诉讼请求,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依法成立并依法生效,被告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现借款期限已经届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000元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吴超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赵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缴费收据提交本院。  审 判 员     张      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任  雯  雯书 记 员     罗      潇  注:本判决书于      年    月   日送达。  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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