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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其他(2021)冀0183执1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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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83执1222号
  • 案件名称

    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其他
  • 审理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晋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标的;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柳森;郝云波;贾聪哲;晋州市晟钰冷库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郝云波;贾聪哲;杨柳森;晋州市晟钰冷库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柳森、郝云波、贾聪哲、晋州市晟钰冷库金融借贷合同纠纷的结案报告(2021)冀0183执1222号一、案件的由来申请人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柳森、郝云波、贾聪哲、晋州市晟钰冷库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7月6日本院受理。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执行人: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朝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107800737P。法定代表人:刘勇,系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杨柳森,男,汉族,1982年8月21日出生,住晋州市总十庄镇孔目庄村。被执行人:郝云波,男,汉族,1976年3月8日出生,住晋州市总十庄镇孔目庄村。被执行人:贾聪哲,女,汉族,1977年10月1日出生,住晋州市。被执行人:晋州市晟钰冷库,,住所地晋州市总十庄镇孔目庄村注册号130183600192623。经营者:郝云波。三、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法律文书主文确定的标的,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标的。申请人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柳森、郝云波、贾聪哲、晋州市晟钰冷库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冀0183民初246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杨柳森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自2017年1月19日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1.6375‰计算,罚息自2019年12月23日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5.81875‰计算);二、被告郝云波、被告贾聪哲、被告晋州市晟钰冷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杨柳森负担。被执行人未按指定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四、执行经过和需要说明的问题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之后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双方当事人与2021年9月3日达成执行和解。五、本案执结的标的、未执结标的、结案理由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杨柳森等立即给付申请人河北晋州农商行借款本金2000元,诉讼费1050元,另执行费666元由被执行人杨柳森等负担,同时解除被执行人杨柳森等的限高及失信惩戒等措施,本案查封冻结各被执行人存款账户经依法扣划后予以解封,二、被执行人杨柳森等于2021年9月20日前偿还本金10000元,以后每月20日前至少偿还借款本金1000元直至偿还清本金及利息。三、被执行人杨柳森等按上述协议履行完毕,双方互不追究。被执行人未能按照上述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恢复原判决执行。综上所述,鉴于双方执行和解,故应予结案。承办人:闫凯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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