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婷、鹿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7民初27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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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7民初2753号案件名称
魏婷、鹿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魏婷;鹿勇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7民初2753号 原告:鹿勇,男,199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被告:巍婷,女,199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原告鹿勇与被告巍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鹿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61693元及起诉之日起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所有本息还清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同单位员工,被告因生活原因向原告借款78000元,被告经多次累计还款现仍欠原告借款61693元。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偿还借款,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无奈,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不仅要求被告的称谓明确,其住所信息也应具体明确。本院根据原告在立案时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上被告巍婷的住址,无法向其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后又通过法院专递送达,但被告知收件地址长期无人,且电话长期无人接听。我院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现在的居住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提供。本院认为,经数次送达未果,原告鹿勇提供的被告地址及联系方式不准确。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鹿勇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671元,本院退付其671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贾红梅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张朵朵书 记 员 张 盼 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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