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红伟、安海林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625民初500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625民初5008号案件名称
魏红伟、安海林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郸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魏红伟;安海林;安召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625民初5008号原告:魏红伟,男,汉族,1984年12月20日生,住河南省郸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玲,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海林,男,汉族,1976年10月19日生,住河南省郸城县。被告:安召,男,汉族,1979年1月18日生,住河南省郸城县。原告魏红伟与被告安海林、安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红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魏红伟承担。审判员 赵洪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 伟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郭正军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81执2728号之一 下一篇 阳泉市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瑞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321民初17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