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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平市一米阳光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陈斐英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785民初25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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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785民初2595号
  • 案件名称

    恩平市一米阳光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陈斐英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恩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恩平市一米阳光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陈斐英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85民初2595号原告:恩平市一米阳光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宝珠。被告:陈斐英,女。原告恩平市一米阳光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斐英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恩平市一米阳光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恩平市一米阳光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吴丽冰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吴颖虹书 记 员 冯 莉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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