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平市一米阳光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陈斐英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785民初259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粤0785民初2595号案件名称
恩平市一米阳光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陈斐英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恩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恩平市一米阳光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陈斐英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85民初2595号原告:恩平市一米阳光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宝珠。被告:陈斐英,女。原告恩平市一米阳光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斐英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恩平市一米阳光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恩平市一米阳光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吴丽冰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吴颖虹书 记 员 冯 莉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陈小英、王李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825执1481号之一 下一篇 孙某燕、李某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322执6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