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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建勤、宋胜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3执3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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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03执358号
  • 案件名称

    宋建勤、宋胜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铜川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宋建勤;宋胜利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3执358号申请执行人:宋建勤,男。被执行人:宋胜利,男。宋建勤申请执行宋胜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203民初3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依法立案,同日向宋胜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296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交纳执行费345元。但被执行人宋胜利至今未全部履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经本院执行系统总对总查询,宋胜利名下无保险、无证券、无工商登记、无房产,无存款,无互联网金融等财产可供执行;2、查询到宋胜利名下2003年登记的华泰特拉卡陕AXXXXX号汽车及2011年黄海牌陕BXXXXX号汽车两辆,2003年登记的华泰特拉卡陕AXXXXX号汽车已达报废标准,2011年黄海牌陕BXXXXX号汽车一辆轮候查封;3、铜川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宋胜利名下无住房公积金及房产登记;4、本院将宋胜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消费、限制出境;5、我院将执行过程向申请执行人宋建勤予以了告知,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宋胜利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峰审判员 廉 政审判员 姜彦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鲍 凤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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