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荣香、孙宝代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24民初14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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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24民初1449号案件名称
刘荣香、孙宝代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刘荣香;孙宝代案件缘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24民初1449号原告:刘荣香,女,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兴县。被告:孙宝代(岱),男,195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兴县。刘荣香与孙宝代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刘荣香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荣香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荣香负担。审 判 员 李红瑞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刘振兴书 记 员 张金玲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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