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福祥、叶忠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2执162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982执1627号案件名称
何福祥、叶忠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任丘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何福祥;叶忠桥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2执1627号申请执行人:何福祥,男,1955年6月4日生,汉族,现住任丘市。被执行人:叶忠桥,男,1958年5月2日生,汉族,现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福祥与被执行人叶忠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叶忠桥名下房产正在走评估拍卖程序,需长期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冀0982执16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延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亚娟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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