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某某、张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甘1027执13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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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027执1370号案件名称
段某某、张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镇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段某某;张某某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甘1027执1370号申请执行人:段某某,男,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镇原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6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镇原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段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镇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1027民初26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某某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段某某于2021年9月24日向镇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某某支付段某某修房款人民币20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张某某已全部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本院认为,(2021)甘1027民初265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镇原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4日作出的(2021)甘1027民初2650号民事调解书现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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