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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寿秋、汤愚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5执371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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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5执371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陈寿秋、汤愚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陈寿秋;汤愚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5执37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寿秋,女,汉族,1962年7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县。被执行人汤愚,男,汉族,1986年9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申请执行人陈寿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汤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05民初65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文书载明:一、被告湖南美航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汤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寿秋退还会员费10000元,并从2020年3月20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向原告陈寿秋支付逾期利息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二、本案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湖南美航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汤愚共同承担。由于被执行人汤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寿秋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于2021年5月31日向申请执行人陈寿秋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汤愚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又依法向被执行汤愚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汤愚既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分别于2021年6月1日、6月6日、6月7日、9月1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经查证,被执行人汤愚名下暂未发现车辆、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等可供执行的财产。2、本院通过网络分别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省监管局、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要求上述单位协助查询被执行人汤愚名下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情况,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汤愚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2021年6月1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汤愚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2021年6月,本院工作人员向被执行人汤愚居住地社区发出协助调查函,但至今无反馈。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陈寿秋,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汤愚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汤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陈寿秋将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5日,本案应执行的标的为10385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汤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它可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湘0105民初658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逾期未提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解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淳审 判 员  余志顺审 判 员  王剑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邓 平代理书记员  曾 胜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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