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三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4民初37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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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4民初3734号案件名称
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三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隆回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三华;涂海燕;涂君华;马美花;陈雄检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4民初3734号原告: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隆回县桃洪镇朝阳路208号。法定代表人:黄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志鹏、刘光宝,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三华,男,1970年7月16日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告:涂海燕,女,1975年7月30日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告:涂君华,男,1965年12月23日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告:马美花,女,1967年8月26日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告:陈雄检,男,1985年9月6日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原告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三华、涂海燕、涂君华、马美花、陈雄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协商好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4646.5元,减半收取2323.25元,由原告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国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陈 茗代理书记员 王茜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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