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陈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227执33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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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227执338号之二案件名称
李某某、陈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徽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候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227执33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住陇南市武都区某某行政村。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住陇南市武都区某某镇某某小区。被执行人:候某某,男,汉族,住陇南市武都区某某路。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武都区人民法院(2020)甘1202民调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20)甘12执他437号执行裁定书,将本案指令我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某某、候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手续,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现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执行协议,申请执行人以此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准予撤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1227执3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鸿武审 判 员 范欣峰审 判 员 贾利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张寄环书 记 员 魏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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