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凤琴、丁学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7执12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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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7执1285号案件名称
俞凤琴、丁学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俞凤琴;丁学存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7执1285号申请执行人:俞凤琴,女,196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 被执行人:丁学存,男,197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 申请执行人俞凤琴与被执行人丁学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7民初3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俞凤琴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丁学存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俞凤琴支付赔偿款315,275.28元、案件受理费2,961元、执行费4,674元,合计322,910.28元。 本院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丁学存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2021年5月13日陆续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丁学存的存款、车辆信息,并向房管所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2021年6月17日将丁学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其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丁学存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斌审判员 蔡辰审判员 孟雪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小倩>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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