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丽双、广州东赢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1民终199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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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1民终19939号案件名称
马丽双、广州东赢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马丽双;广州东赢服装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民终199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丽双,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城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东赢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西路小坪东路**N202。法定代表人:王秀玲。上诉人马丽双因与被上诉人广州东赢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1民初29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于2020年12月11日签收《上诉费缴纳通知单》,该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应于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马丽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谭健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古嘉玲林之涵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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