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三木涂料有限公司延吉分公司、屈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2401执恢8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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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01执恢808号案件名称
延边三木涂料有限公司延吉分公司、屈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延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延边三木涂料有限公司延吉分公司;屈波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2401执恢808号申请执行人:延边三木涂料有限公司延吉分公司,住所地延吉市太平街艺苑花园。法定代表人:于龙源,该公司执行懂事。被执行人:屈波,男,197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延吉市。申请执行人延边三木涂料有限公司延吉分公司(以下简称:“延边三木延吉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屈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延边三木延吉分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24民终5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屈波支付工程款705,082元及利息(以705,082元为基数,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8月27日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8月30日、9月1日,分二次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延边三木延吉分公司被执行人屈波的应收款共计80万元(尚欠本金674,208.51元;利息108,735.42元;迟延履行金13,202.42元)。申请执行人延边三木延吉分公司明确表示放弃剩余的利息及迟延履行金。因被执行人屈波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延边三木延吉分公司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延边三木延吉分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的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24民终52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屈波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延边三木延吉分公司支付工程款705,082元及利息的部分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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