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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刘海明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13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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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13262号
  • 案件名称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刘海明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刘海明
  • 案件缘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2民初13262号 原告刘海明,男,197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委托代理人吴华,陕西蔡胜军律师事务所。被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6699030841。法定代表人李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明与被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301元,剩余301元由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王  琦          二○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叶  娟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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