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启梅、苏家樑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闽0582民初11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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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闽0582民初11206号案件名称
朱启梅、苏家樑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晋江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朱启梅;苏家樑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582民初11206号原告:朱启梅,女,198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贞莉,广东智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家樑,男,198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朱启梅与被告苏家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审理中,朱启梅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苏家樑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朱启梅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启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朱启梅负担。审判员 陈永哲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赖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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