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银芳、高尚宁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701执17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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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701执1766号案件名称
张银芳、高尚宁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都匀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张银芳;高尚宁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701执1766号申请执行人:张银芳,男,1965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都匀市。被执行人:高尚宁,男,1982年2月24日出生,布依族,住都匀市。本院在执行张银芳与高尚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高尚宁未按本院(2020)黔2701民初64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张银芳支付劳务费27460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从2021年2月26日起计算),并承担诉讼费243元的义务。因高尚宁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高尚宁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送达后的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高尚宁未履行义务。二、分别于2021年3月26日、9月6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高尚宁财产。查询及执行情况如下:1.查明被执行人高尚宁名下银行账户均已被另案冻结,存款余额不足百元。2.查明被执行人高尚宁名下有贵J×××**东风牌轿车,但该车已多次被另案查封,且未能实际扣押;3、其本人名下无房产、公积金登记信息。4、经本院实地调查,高尚宁为唯一股东的贵州尚宁诚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灵智广场的办公地点系租用,且已搬离该办公地点。三、因被执行人高尚宁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2021年3月29日对被执行人高尚宁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张银芳释明被执行人高尚宁的财产调查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高尚宁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约谈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2701执176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银芳发现被执行人高尚宁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赖 涛审判员 吴 红审判员 陈 鲁 茜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吴正杭(代)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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