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波、锦州宏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02执4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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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02执463号案件名称
吴波、锦州宏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吴波;锦州宏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02执463号申请执行人吴波,男,198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海市白台子乡达志岭村497号,身份证号码210724198704071419。被执行人:锦州宏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东一里16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2097010343A。法定代表人:刘庆云,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解放路三段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744334900Q。法定代表人:谢明强,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吴波与被执行人锦州宏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锦州市古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做出(2021)锦古劳仲案字第2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执行款14147.55元及利息等各种费用。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锦州宏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经查,被执行人锦州宏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账户,但上述账户内余额均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被执行人锦州宏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房屋、股权可供执行。该笔拖欠工资系申请人吴波与被执行人锦州宏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被派遣到被执行人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作,因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支付其工资,被执行人锦州宏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暂无财产支付。另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3日做出(2021)辽07破2号之四决定书,指定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为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表示所欠申请人吴波的工资依照《破产法》职工债权优先清偿,鉴于被执行人锦州宏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情况,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4147.55元及利息等各种费用。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做出(2021)锦古劳仲案字第28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弘人民陪审员 高 健人民陪审员 龚克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 波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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