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糈与王伟申请宣告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2021)京0102民特3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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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2民特3234号案件名称
王糈与王伟申请宣告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王糈;王伟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102民特3234号申请人:王糈,男,1993年6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今日醉佳科技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西城区。被申请人:王伟,男,197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北京市西城区。代理人:王草芝,女,1991年4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固始县。申请人王糈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王伟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王糈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请求宣告王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实和理由:王糈与王伟系父子关系。王伟于2020年12月19日因脑部出血在火箭军特色医学中心进行手术,因气管切开,无法正常沟通,生活无法自理。根据上述事实,现申请对王伟的精神状况进行司法鉴定,宣告王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理查明:王伟,男,197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北京市西城区。申请人王糈系被申请人王伟之子。审理中,经申请人提出申请,本院委托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对王伟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21年9月8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伟诊断为器质性精神障碍,受所患疾病影响,辨认能力削弱,应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根据鉴定意见,被申请人王伟应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现申请人王糈的申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申请人王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伊合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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