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敬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521执5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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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521执560号案件名称
渠敬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集贤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渠敬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521执560号被执行人:渠敬龙,男,197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集贤县福利镇金星村。本院在执行李艳杰与渠敬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黑0521民初36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21年3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3月4日、2021年3月5日、2021年8月22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在平安银行、黑龙江省农村信用联合社、哈尔滨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招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有账户,账户内仅有零星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证券、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的信息。三、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通过集贤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没有房产登记信息。四、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及失信决定书。本院已告知民事审判庭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民事审判庭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庭通过合议庭进行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综上所述,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民事审判庭明确表示无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黑0521民初3672号民事判决书关于案件受理费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竞月审判员 张 艳审判员 徐 岩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唯嘉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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