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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颖、丁健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481民初38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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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481民初3897号
  • 案件名称

    杨颖、丁健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兴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杨颖;丁健;刘洋;王明磊;金芬琴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481民初3897号原告:杨颖,女,1973年5月5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连山。被告:丁健,男,1979年2月14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兴城市。被告:刘洋,女,197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兴城市。被告:王明磊,男,198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兴城市。被告:金芬琴,女,198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兴城市。原告杨颖与被告丁健、刘洋、王明磊、金芬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杨颖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颖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田元元审 判 员 刘业旭审 判 员 王 珂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何 珊书 记 员 文紫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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