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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陈某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06执恢6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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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06执恢621号
  •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陈某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成都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陈某;刘某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06执恢621号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地址:成都市锦江区永安路**锦江之春大厦**楼。负责人:邓宾劲,行长。委托代理人:温文,重庆金牧锦扬(成都)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陈某,男,汉族,1978年8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现服刑于德阳监狱。被执行人:刘某,女,汉族,1983年8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成蜀证执字第1052号执行证书,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恢复执行陈某、刘某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标的1554472.33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1794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都市车管所、法院“点对点”、“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刘某、陈某共同共有位于金牛区(权证号:权2×××0,面积137.29平方米,被担保债权本金149万元)住房**,本案于2020年11月9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三年。因本案无处置权,申请人不要求处置。本案在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参与分配,执行到位25292.51元。被执行人名下无车、无股票基金、无理财产品、股权、债权、保险产品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首执到位2386.31元,现全案执行到位27678.82元,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阳宇航审判员  刘福猛审判员  毛 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虹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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