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燕平、谢实义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607民初489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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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607民初4897号之一案件名称
黄燕平、谢实义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黄燕平;谢实义;吴明华案件缘由
股权转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7民初4897号之一原告:黄燕平,女,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泳颜,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晨兵,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吴明华,男,197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告:谢实义,男,198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黄燕平与被告谢实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黄燕平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燕平在本案作出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燕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618元,由黄燕平负担。审判员 乐振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劳凯欣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粤0607民初4897号之一原告:黄燕平,女,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泳颜,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晨兵,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吴明华,男,197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告:谢实义,男,198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黄燕平与被告谢实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黄燕平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燕平在本案作出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燕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618元,由黄燕平负担。审判员乐振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劳凯欣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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