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江县美尚广告有限公司、合江县甘雨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522民初36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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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22民初3651号案件名称
合江县美尚广告有限公司、合江县甘雨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合江县美尚广告有限公司;合江县甘雨镇人民政府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22民初3651号原告:合江县美尚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实录镇三江中心村3号楼1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MA63XUWKXY。法定代表人:赵志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平(该公司员工),男,生于1975年9月3日,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合江县甘雨镇人民政府。住所:合江县甘雨镇兴隆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422008362663R。法定代表人:任伦伟。原告合江县美尚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合江县甘雨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合江县美尚广告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以自愿与被告进行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江县美尚广告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江县美尚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合江县美尚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赵春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何建中书 记 员 胡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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