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力铭、王志勇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81执45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781执457号案件名称
刘力铭、王志勇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刘力铭;王志勇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81执457号申请执行人:刘力铭,男,199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武陵区。被执行人:王志勇,男,198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成,男,1962年7月10日,汉族,住津市,系王志勇父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力铭与被执行人王志勇合伙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力铭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781执4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政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虹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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