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先龙、韩凤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231执8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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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231执801号案件名称
韩先龙、韩凤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拜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韩先龙;韩凤;韩玖;万富;宋景春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231执801号申请执行人:韩先龙,男,196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拜泉县龙泉镇内申请执行人:韩凤,男,198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拜泉县龙泉镇内申请执行人:韩玖,男,199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拜泉县龙泉镇内申请执行人:万富,男,194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拜泉县时中乡镇内被执行人:宋景春,男,196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克东县玉岗镇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先龙、韩风、韩玖、万富与被执行人宋景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双方私下约定和解并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0231执8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新航审判员 刘铁生审判员 刘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大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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