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荣县汉薛镇柳林村民委员会、秦岩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2民初161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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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2民初1619号之一案件名称
万荣县汉薛镇柳林村民委员会、秦岩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万荣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万荣县汉薛镇柳林村民委员会;秦岩;李梅英;赵雅琳;赵阳红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22民初1619号之一申请人:万荣县汉薛镇柳林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秦红卫,该村村委主任。被申请人:秦岩,男,198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被申请人:李梅英,女,196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被申请人:赵雅琳,女,201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法定代理人:秦岩,男,198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系赵雅琳父亲。被申请人:赵阳红,女,199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万荣县汉薛镇柳林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秦岩、李梅英、赵雅琳、赵阳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万荣县汉薛镇柳林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秦岩、李梅英、赵雅琳、赵阳红的60000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万荣县汉薛镇柳林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在60000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秦岩、李梅英、赵雅琳、赵阳红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数据为准)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以上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鹏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董旭洁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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