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汝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殷秋菊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727执15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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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27执1563号案件名称
河南汝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殷秋菊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汝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河南汝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殷秋菊;王合绿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727执1563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汝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71761522864。法定代表人张磊,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殷秋菊,女,1964年12月4日出,汉族,住汝南县。被执行人王合绿,男,196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河南汝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殷秋菊、王合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1727民初304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8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债权为给付金钱90万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河南汝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727执1563号案件的执行。撤销执行申请而终结执行的,债权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时效(二年)期间内,有权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智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晨辉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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