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阳、李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81民初27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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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81民初2717号案件名称
彭阳、李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彭阳;李敏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81民初2717号原告:彭阳,男,199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被告:李敏,女,200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原告彭阳与被告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彭阳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阳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敏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阳撤回对被告李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阳负担。审 判 员 潘 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 越书 记 员 胡思尧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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