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贵廷、王志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3民初2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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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23民初2311号案件名称
代贵廷、王志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代贵廷;王志稳;贾宝娥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3民初2311号原告:代贵廷,男,1969年5月1日生,汉族,住临漳县。被告:王志稳,男,1987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被告:贾宝娥,女,1972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原告代贵廷与被告王志稳、贾宝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2021年9年15日代贵廷自愿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贵廷自愿向本院提交的书面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贵廷撤诉。案件受理费592元,减半收取296元,由原告代贵廷负担。审 判 员 兰 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陈鑫鑫书 记 员 胡楠楠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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