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玉玲、常青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231执107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0231执1070号案件名称
万玉玲、常青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拜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万玉玲;常青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231执1070号申请执行人:万玉玲,女,197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拜泉县拜泉镇内。被执行人:常青志,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拜泉县拜泉镇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玉玲与被执行人常青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约定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0231民初10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欣航审判员 刘铁生审判员 刘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兆龙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苟吉石热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粤16刑更1113号 下一篇 贺贵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2执1474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