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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王荣杰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2021)浙1002民督6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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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002民督695号
  •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王荣杰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
  • 审理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台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督促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王荣杰
  • 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21)浙1002民督695号 申请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台州市中心大道147、149、151、153号。 负责人:陈海云,行长。 委托代理人:徐永波,该行员工。 被申请人:王荣杰,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申请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19年3月19日,与被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203000元,月利率5.5417‰,期限为2019年3月19日至2022年3月19日止,逾期加收50%罚息。尔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放贷款203000元,但被申请人未按约付息。现要求被申请人王荣杰提前偿还申请人借款200000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21年6月21日为3203.65元,自2021年6月22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按合同约定计算,以月利率2%为限)。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王荣杰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借款200000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21年6月21日为3203.65元,自2021年6月22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按合同约定计算,以月利率2%为限)。 申请费1449元,由被申请人王荣杰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由义 二○二一年九月二日 代书记员王莹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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