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玉国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2021)辽0922民督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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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922民督30号案件名称
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玉国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审理法院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彰武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玉国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21)辽0922民督30号申请人: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彰武县南环路东端。法定代表人:李嘉福,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百权,系该联社职工。被申请人:刘玉国,男,196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彰武县。申请人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11年6月20日,刘玉国与申请人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50000元,期限为2011年6月20日起至2013年5月18日止,用途为购买化肥,年利率4.35%。如贷款逾期,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30%的罚息。贷款到期后,被申请人未履行合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借款合同、借款凭证、信贷系统截屏各1份。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刘玉国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50000元,给付至2021年8月21日前利息71880.46元。并从2021年8月22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35%上浮30%给付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袁勇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元,截止2021年8月21日利息71880.46元,合计121880.46元。并从2021年8月21日起至全部借款付清之日止,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上浮30%给付利息。申请费913元,由被申请人刘玉国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凡旭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齐 莹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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