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煜、崔景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081执839号之七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1081执839号之七案件名称
苗煜、崔景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侯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苗煜;崔景华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081执839号之七申请执行人:苗煜,女,汉族,1984年1月3日出生,住山西省侯马市。被执行人:崔景华,男,汉族,1985年9月18日出生,住山西省侯马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晋1081民初45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20万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崔景华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29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根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于慧珍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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