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晴晴、侯丽凤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民终129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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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民终12989号案件名称
温晴晴、侯丽凤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温晴晴;侯丽凤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终129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晴晴,女,198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丽凤,女,195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上诉人温晴晴因与被上诉人侯丽凤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4民初4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温晴晴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温晴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关宇宁审判员 陈 睿审判员 张小姣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徐嘉彤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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