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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昌、贺学儒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5执7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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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5执700号
  • 案件名称

    李志昌、贺学儒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志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李志昌;贺学儒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5执700号申请执行人:李志昌,男,汉族,1971年11月3日出生,陕西省志丹县。被执行人:贺学儒,男,汉族,1983年8月11日出生,陕西省志丹县。申请执行人李志昌与被执行人贺学儒追偿权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2019)陕0625民初21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贺学儒偿还申请执行人李志昌代偿款156150元。案件受理费1900元、执行费按实际标的收取,由被执行人贺学儒负担。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贺学儒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志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被执行人贺学儒在商业银行、网络银行的存款情况,基金、车辆、房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贺学儒无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李志昌谈话,申请执行人李志昌不能提供出被执行人贺学儒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将被执行人贺学儒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李志昌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贺学儒采取了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5执70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金柱审判员  冯海浪审判员  党飞雄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霍学波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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