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周立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3执恢6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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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执恢664号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周立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周立民;王金芳;辽宁庆大房地产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3执恢664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58-1号。法定代表人:张仕才,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周立民,男,汉族,1977年1月7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兰西县。被执行人:王金芳,女,汉族,1974年3月3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兰西县。被执行人:辽宁庆大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葵松二路5号。法定代表人:代宝全,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与被执行人周立民、王金芳、辽宁庆大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1286245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已执行到位743767.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拍卖被执行人王金芳、周立民名下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南京南街1088-4号2-4/5-1的房产,并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证券、不动产、车辆、互联网银行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以上执行过程及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路东波审 判 员 杨红超代理审判员 刘冰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卢玠竹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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