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宏亮保证保险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2执9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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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2执997号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宏亮保证保险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宏亮案件缘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2执997号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赵宏亮,男,198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本院正在执行的(2020)辽0212民初2925号民事判决书关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宏亮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宏亮庆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97751.08元及利息。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本院已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大连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金融理财产品、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财产,已限制被执行人赵宏亮高消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庆国审判员 穆永昌审判员 刘 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梦涵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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