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31执5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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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31执534号案件名称
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洲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王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31执53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性,1962年01月13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双湖峪镇。被执行人:苗某,男性,1981年12月15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苗家坪镇。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苗某在北京市朝阳区车辆管理部门有车辆登记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苗某名下所有的京Q1DQ**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段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曹勇虎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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