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26民初30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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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26民初3073号案件名称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波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26民初3073号原告: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务川自治县丹砂街道办事处九天大道九天大桥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32600952648X3。负责人:黄杰,系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兵,贵州宇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告:高波,男,1976年9月28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原告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告田仁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审判员 廖欢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卫霞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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