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政伟、谢增卫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03民初1070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103民初10707号案件名称
宋政伟、谢增卫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郑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宋政伟;谢增卫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3民初10707号原告:宋政伟,男,汉族,1977年5月19日生,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葛险峰,河南予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增卫,男,汉族,1969年4月26日生,住洛阳市偃师区。原告宋政伟诉被告谢增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政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宋政伟负担。审判员 李国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语鹤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同珍、周仁礼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2426执保512号 下一篇 齐辉、齐辉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陕0403执324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