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向葵、岳阳恒骏置业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02民初903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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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民初9037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向葵、岳阳恒骏置业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李向葵;岳阳恒骏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名誉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02民初9037号之一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对原告岳阳恒骏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向葵名誉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湘0602民初9037号民事裁定书中,因书写错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定书中第1页第13行“刘红艳与陶四海劳务合同纠纷”应为“岳阳恒骏置业有限公司与李向葵名誉权纠纷”。审判员 陈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礼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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